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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政策文件汇编-上网服务市场

发布日期: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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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

(国法函〔2003〕188号)

 

文化部:

你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文的函(文市函〔2003〕56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该条中的“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

(文市函〔2003〕56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施行以来,文化行政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需要提请你办进行解释。

一、《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学校是否属于《条例》所规定的中学范畴?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应当如何界定?是指平面直线距离还是行走距离,是从学校校园门口开始丈量还是从学校校园围墙开始丈量,丈量是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门口还是其营业场所边沿?

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而未经原审核机关同意的应当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其中终止经营活动如何认定?是以不参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还是以停止经营活动一定时间来认定终止经营活动,停止经营活动是从文化行政部门发现其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还是从实际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计算,停止经营活动多长时间可以认定为终止经营活动?

专此函达,请复。

 

 

                      二〇〇三年四月九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05〕10号)

 

2004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文化、工商、公安、电信管理、教育、财政、法制办、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通过专项整治,网吧总量得到控制,结构得到调整,黑网吧、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以及传播有害信息等违法经营行为得到治理,网吧管理长效机制开始逐步建立。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的整治成果还只是阶段性的,对这一成果还不能估计过高,稍有松懈,问题就有可能反弹。

党中央、国务院对网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对深化网吧管理工作、构建网吧管理长效机制做出了重要指示。为巩固网吧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调整充实组织领导体系

做好网吧管理工作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深化网吧管理工作作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全国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已调整为全国网吧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各级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相应调整为网吧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规格不变。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和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文市发〔2004〕38号)精神,继续保持原有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实和加强文化行证执法队伍,努力构建分工负责与齐抓共管、条块结合与以块为主、日常巡查与技术监管、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网吧管理长效机制。

网吧管理工作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网吧管理所需经费,要将网吧管理所必需的日常经费、计算机监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落实属地管理制度

做好网吧管理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明确基层政权在网吧管理中的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城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农村县、乡镇、村委会的积极性,保证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要将网吧等文化市场管理纳入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工作体系,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

当前,特别要从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农村网吧管理的重要性,努力使监管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网吧管理中的领导和协调作用。要发挥基层工商所、派出所、文化站的作用,积极建立乡镇专兼职文化稽查队伍,发挥乡镇专兼职文化稽查人员在巡查、取证等方面的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延伸执法“手臂”。

各地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全国网吧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督导,上级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加强行政执法,完善日常管理

严格执法是网吧监管全部工作的核心和关键。要充实执法主体,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文化、工商、公安、电信管理等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通报,规范审批、查处、取缔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

文化行政部门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要坚持严管重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网吧日常检查频度最低标准,包括对每个网吧检查的频度和每周(月)对辖区网吧检查的频度的规定。要建立现场检查记录制度,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每次检查结束后均需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者与被检查者均需在记录上签字,确保日常检查责任落实。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网吧,要责令停业整顿,时间不得少于15天;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要坚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切断其互联网接入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对网吧违法经营行为的罚款额度制定量化的指导性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取缔黑网吧的力度,对黑网吧坚持露头就打,坚决不留死角。对已取缔的黑网吧,要进行“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电信管理机构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4〕17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高校上网场所的管理。对利用学校网络教室、计算机房和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场所变相经营网吧的,工商等部门要予以查处取缔,此类设施不得出租、承包用于变相经营网吧,违者教育、文化部门要追究其主管单位的责任。对利用电脑培训、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工商等部门要予以查处取缔。

文化、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网吧和计算机终端的在线率。对擅自停止、卸载和干扰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各级文化、公安部门在网吧技术监管措施的安装、使用中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作用,及时完善、升级管理软件功能,根据文化部印发的查处名单,有效封堵违法的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升级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功能,实现网吧安全管理软件省级联网,加强对网吧信息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安全的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文化、公安部门要监督网吧落实入场登记制度,强化网吧经营单位对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核对登记职责,切实发挥这一措施对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和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作用。对未按规定进行核对登记或核对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要依法查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鉴别以身份证上载明的生日是否满18周岁为准。

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经营。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网吧日常管理档案,定期在网吧公示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结果,发动社会监督;定期向本地区网吧经营单位通报网吧守法经营状况,发动网吧经营单位互相监督。

四、做好总量规划,严格市场准入

要妥善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坚持从严审批,严把市场准入关。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分析本地区网吧市场形势,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市场需求、消费习惯和社会反映等因素,及时制定本地区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的指导性意见。县、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据此科学制定本地区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在2005年7月前将本地区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报文化部备案并抄送同级工商等部门。文化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以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可以就本地区新设网吧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做出规定并报文化部备案。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示经批准的本地区网吧总量、布局规划和有关设立审批的条件,依照《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及文化部等部门的规定,办理设立网吧的行政许可。要向投资者宣传网吧市场准入政策,加强政策信息引导,避免和遏制对网吧的盲目投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为网吧经营单位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办理网吧的营业执照,不得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办理网吧的营业执照。

五、推进网吧连锁,优化市场结构

要着力调整优化网吧市场结构,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造和提升现有网吧产业,引导网吧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要加强政策引导,消除地方保护,鼓励和支持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现有网吧,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为其办理证、照变更手续。要积极引导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拓展服务内容,为上网消费者提供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衍生文化产品和增值服务项目,发挥在行业内的示范带头作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定期统计本地区网吧连锁经营企业门店的守法经营状况,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第八条的规定加强对网吧连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全国性网吧连锁经营企业门店的违法经营情况要及时汇总报文化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督促连锁网吧门店按照连锁经营的要求开展经营,坚决杜绝假连锁现象。

六、加强社会监督,推进行业自律

要健全文化市场举报工作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认真办理群众举报。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举报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要巩固已建立起的网吧社会监督员队伍,并对社会监督员实施动态管理,保证监督效果。有条件的地方做到每个学校、每个社区、每个村一名社会监督员,以及时发现黑网吧和网吧违法经营行为。

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吧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努力实现行业自律。同时,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大力推进网吧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塑造文明、健康的网吧行业形象。

七、疏堵结合,引导未成年人文明上网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共青团组织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要强化学校、家庭的教育监护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监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效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要提高精神卫生意识,对网络成瘾的未成年人,要积极进行心理矫治。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要充分发掘网络资源对未成年人开放,抓紧落实学校计算机网络资源对学生开放,并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安全上网。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网络行为规范的教育,培养良好的上网习惯,引导其文明上网。积极探索建设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场所向未成年人开放。各地可将作为违法物品没收的网吧的计算机设备,划拨给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校作为教学设备使用,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工商、教育部门制定。

请各地认真总结网吧管理工作经验,在认真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同时,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有关立法、税收等问题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反映和请示。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文化部关于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市函〔2005〕344号)

 

安徽省文化厅:

你厅皖文管〔2005〕58号请示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文化行政部门在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时,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同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直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不必先责令停业整顿。

专此函复。

 

 

                     ○○五年三月十六日

 

 

 

 

 

 

 

 

 

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关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通信管理局、关工委,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6号),大力净化网吧市场,开展网吧集中整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2008年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8〕25号)基础上,现就2009年网吧管理重点工作部署如下:

一、严厉查处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强化日常监管,以查处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为重点,会同公安、工商、电信管理等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净化网吧专项行动,对市场混乱、监管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务求整肃网吧市场秩序,形成净化网吧的社会声势,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严格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

文化行政部门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要继续坚持严管重罚,严格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当地网吧市场执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水平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的重要指标,并作为评选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文化部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对保护未成年人措施有力、网吧市场经营规范的地区给予表扬奖励,对未成年人进入屡禁不止、网吧市场秩序混乱的给予通报批评。还要根据执法检查情况、督查暗访结果以及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对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严重、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和单位,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农村网吧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农村文化市场监管体系。要以严厉查处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非法网吧为重点,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监管,保护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等城乡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明确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农村网吧管理的责任单位,加大投入力度,充实执法力量,保障人员经费,改善执法装备,采取多种措施增强监管和执法的实效性。依托乡镇综合文化站,发挥乡镇文化专干在巡查、取证、举报等方面的作用,建立省市督查考核、县级主要负责、乡镇群体参与的农村网吧层级管理责任制。同时探索农村绿色网吧建设,促进公益性文化建设与市场运营机制相结合,实现农村网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三)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与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加强沟通协作,完善网吧社会监督制度,按照中办发〔2009〕6号文件规定争取地方财政解决保障经费,为加强网吧社会监督创造必要条件。做好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志愿者及其他网吧监督员的选拔聘任、颁发聘书、法规培训工作,明确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保障监督员的基本权益。扩大充实网吧义务监督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为网吧配备1-2名义务监督员,运用教育引导、劝阻说服、检查监督等手段,随时发现制止和举报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

要加快筹建全国及地方网吧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网吧行业协会在网吧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地网吧行业协会要积极行动,采取措施,制定当地净化网吧自律方案,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引导网吧经营者自查自纠自律,自觉为净化社会环境作出贡献。

二、坚决取缔黑网吧

各地工商、公安、文化、通信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取缔黑网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取缔黑网吧作为网吧管理头等大事来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以大决心、下大力气,积极主动、及时果断查处取缔“黑网吧”,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

(一)加大黑网吧查处取缔力度

严厉查处黑网吧。各部门要保持打击黑网吧的高压态势,部署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巡查次数和巡查力度,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黑网吧为重点,继续开展查处和取缔黑网吧专项整治行动。对无证照及证照不全的网吧一律坚决取缔,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工具、设备,经由通信管理部门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对其采取断网措施,严禁对无照经营的营业场所收费,严禁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杜绝以罚代管。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严禁出租屋业主为黑网吧经营提供场所。广泛开展打击黑网吧宣传工作,积极动员“五老”等社会力量参与。全面强化工商所等有关基层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属地责任追究制度。

(二)规范网吧接入服务行为

发挥宽带接入服务企业在黑网吧发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宽带接入服务企业要自觉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行为,一是在与宽带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应当明确约定用户从事网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法定许可,否则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二是在宽带安装施工人员入户安装时,要对用户是否从事网吧经营进行核实。三是为发现甄别黑网吧积极提供协助,根据工商、公安、文化等部门书面提请协查的、疑似黑网吧的用户,按照相关部门与通信管理部门商定的程序和机制,实施有针对性地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反馈有关部门。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黑网吧的,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停止提供接入服务。

(三)建立黑网吧整治协作机制

各级工商、文化、公安、通信部门要建立黑网吧整治协作机制。各地社区民警、基层文化执法人员要主动开展对黑网吧的摸排和线索搜集工作,对发现的黑网吧和被吊销许可证的网吧,应及时将名单书面通报工商部门,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工商部门也应将查处取缔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形成各部门对黑网吧的线索移交、配合打击、通报反馈机制。

三、严格网吧市场准入审核关

坚持严控总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着力推动现有网吧经营连锁化,提升网吧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把网吧建设成为传播文明的窗口。

(一)严格执行网吧总量布局规划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得突破文化部核准的2008年—2009年网吧发展总量布局规划,不得擅自增加网吧总量,本年度未完成的指标数量可顺延到下一年度。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划执行情况及时跟踪,严格督导,对违规审批的地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各地文化行政部门的网吧布局规划方案及执行情况要及时通报工商、公安、通信部门。

(二)开展网吧管理分类试点工作

在文化部指导下,广东、湖北、湖南、江苏以及辽宁、山东省文化行政部门分别以“解决外来农民工上网难问题”、“综合治理黑网吧问题”、“推进网吧连锁化经营问题”、“农村网吧发展与管理问题”、“农村网吧信息服务建设问题”等网吧管理难点、重点为内容开展分类试点工作,针对地方差异,创新方式方法,确保试点工作试出经验、试出成效。

(三)强化网吧市场退出机制

规范网吧法人变更手续,遏制网吧牌照倒卖行为。网吧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应先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受理申请。依法清理违规网吧,对多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经营秩序混乱的经营单位要坚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将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企业清理出网吧市场。

(四)加快连锁网吧建设

积极优化网吧市场结构,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扶持连锁网吧的发展。各地经文化部已批复总量布局规划指标,应全部用于网吧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布点。要在制度安排、政策扶持上,鼓励和推进网吧连锁企业兼并、重组现有存量市场中的单体企业。要严格规范连锁网吧企业经营行为,杜绝“假连锁”、“假加盟”等现象。各地要积极借鉴长沙等地网吧连锁试点经验,创新体制机制,使连锁企业发挥更大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

四、抵制低俗暴力内容在网吧传播

(一)坚决治理违法有害信息

各地公安部门继续依法坚决打击利用网吧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推进在网吧实施互联网安全保护措施,以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淫秽色情有害信息为重点,严厉打击利用网吧进行的“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删除、封堵有害信息和不良网站,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确保信息安全。对在网吧内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不制止、不举报的网吧业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强网吧内文化内容监管

1、推进网吧文化内容知识产权保护。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网吧内文化内容的监管,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打击网吧违法有害信息传播的同时,依法打击通过网吧下载、使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格调低俗、侵权盗版等文化内容的经营行为,消除文化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合法、健康的精神文化产品。为网吧提供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的经营单位应按《互联网文化暂行规定》具备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资质,为其所提供的文化内容合法性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营的网络文化产品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将拥有合法知识产权的网络文化产品名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定期向审核部门报备。

2、强化网吧内文化内容日常监管。网吧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非法网络文化产品。网吧应与合法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经营企业签订购买协议或使用授权。文化执法部门将对网吧服务器内存储的网络文化产品、安装的内容提供软件进行定期检查以及日常抽查,经营非法网络文化产品的网吧将被勒令删除违规内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三)加快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平台建设,提高技术监管水平

全面提升文化市场技术监管水平,建成覆盖全国的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是2009年监管平台建设的工作目标。各地要严格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建设的通知》(文市函〔2009〕186号)要求,在经费、人力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确保建设任务按时保质完成。要充分利用技术监管平台,建立非法网络文化产品“黑名单”,下发非法游戏特征码和非法网站名单,在网吧内有效屏蔽有害信息、非法游戏和不良网站。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提高监管系统在全国网吧及电脑终端的覆盖率和在线率。

(四)改善网吧安全秩序

加大整治网吧及其周边治安问题,打击网吧“黄赌毒”活动,控制、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确保网吧治安秩序良好,努力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加大网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予以消除。大力推进第二代身份证实名识别登记系统,落实“四个及时报警”(发现可疑人员、发现上网人员携带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发现上网人员之间发生打斗、发生刑事案件时及时报警)。

五、完善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制度建设

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积极推进全国及各地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完善制度建设,工作会议常态化,工作简报规范化,形成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协作配合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指导各地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全面推进网吧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网吧净化集中整治,抓紧抓细,抓出实效,切实发挥协调小组在净化网吧、网络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特此通知。

 

 

                   ○○九年三月十九日